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,网络平台已成为旅游产品推广和游客招徕的重要渠道。从短视频平台上的“网红打卡地”推介,到社交媒体中的“定制小团”招募,再到各类旅游APP上的特价线路推送,网络招徕行为的普及极大丰富了旅游市场的营销手段,也为游客提供了更多选择。在繁荣的背后,虚假宣传、低价陷阱、合同违约、信息不透明等问题也随之而来,严重影响了游客的出行体验和合法权益。为此,坚持“问需于游客”,规范网络招徕行为,已成为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。
一、网络招徕行为的现状与问题
网络招徕通常指旅游经营者或平台通过网站、社交媒体、短视频、直播、微信群、小程序等线上渠道,发布旅游产品信息、招募游客并达成交易的行为。其优势显而易见:降低了获客成本,扩大了市场半径,提升了供需匹配效率。由于准入门槛低、监管手段滞后、责任主体不清,网络招徕市场乱象频发。
具体问题包括:一是虚假宣传,如过度美化的图片、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酒店和景点描述;二是低价诱导,以“零负团费”为诱饵吸引游客,随后通过强制购物、自费项目等弥补利润;三是主体资质不明,大量个人或无旅行社资质的组织者通过社交平台招揽游客,发生纠纷后难以追责;四是合同不规范,电子合同缺失或条款模糊,游客权益受损时维权困难;五是信息安全风险,游客个人信息被过度收集甚至泄露。
二、“问需于游客”是治理的出发点与落脚点
规范网络招徕行为,不能仅靠监管部门“闭门造车”,更要倾听游客的真实需求和痛点。只有充分了解游客在选择线上旅游产品时最关心什么、最担忧什么、最希望改善什么,才能制定出精准有效的治理措施。
“问需于游客”至少应关注以下几方面:第一,信息透明度需求。游客希望在预订前获得真实、完整、及时的产品信息,包括费用明细、行程安排、住宿标准、自费项目、退改规则等。第二,权益保障需求。游客需要明确的责任主体和便捷的投诉维权渠道,一旦发生纠纷能够快速得到处理。第三,公平交易需求。游客反对虚假折扣、大数据杀熟、强制消费等不公平行为。第四,个性化与品质化需求。随着消费升级,游客越来越倾向于小团定制、深度体验、主题旅游等产品,网络招徕应响应这些趋势,而非单纯打价格战。第五,安全与隐私需求。游客希望平台和经营者妥善保护个人信息,不擅自用于其他目的。
三、多措并举,规范网络招徕行为
以游客需求为导向,构建“政府监管、平台尽责、行业自律、社会监督”的多元共治格局,是规范网络招徕行为的有效路径。
1. 完善法规与标准,明确权责边界
应进一步细化《旅游法》《电子商务法》《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在网络招徕场景下的适用规则。明确通过社交媒体、直播、社群等渠道招徕游客的主体,凡实际从事旅行社业务者,必须取得相应经营许可。制定网络旅游产品信息发布规范,要求真实、准确、全面地披露行程、费用、购物安排、退改政策等关键信息。
2. 强化平台审核与动态监管
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审核责任,对入驻商家和发布者的资质进行核验,对旅游招徕类内容进行重点监测。可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,识别虚假宣传、低价陷阱、无资质招徕等行为,及时采取警示、限流、下架、封号等措施。建立跨平台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,防止违规主体“换马甲”继续经营。
3. 推行电子合同与资金存管
鼓励和规范网络招徕中使用电子合同,确保合同条款清晰、游客可留存、纠纷可追溯。对预付费类旅游产品,探索建立资金存管或履约保险制度,防范经营者挪用资金或“跑路”风险。
4. 建立游客评价与反馈闭环
问需于游客,就要让游客的评价和投诉成为监管的重要线索。应完善在线评价体系,杜绝刷单炒信;同时畅通12345、12315及旅游投诉平台等渠道,做到“有诉必应、有查必果、有果必复”。定期发布网络招徕消费警示和典型案例,提升游客辨识能力和维权意识。
5. 加强行业自律与培训
旅游行业协会应制定网络招徕自律公约,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、公平竞争。对导游、领队、线上运营人员开展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,提升服务质量。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,以品质赢得市场,而不是依赖虚假宣传和低价竞争。
四、游客如何自我保护
在规范市场的游客也应增强风险意识。选择网络旅游产品时,务必核实经营者资质,签订正规合同,保留聊天记录、支付凭证和宣传截图;不轻信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,警惕“免费旅游”“购物返现”等话术;遇到强制消费或服务质量问题,及时投诉举报,依法维权。
五、
网络招徕行为是旅游业数字化转型的必然产物,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对游客需求的真切回应。问需于游客,就是要让规则服务于人、让监管贴近市场、让技术赋能信任。通过法规完善、平台治理、行业自律和游客参与,我们能够逐步消除网络招徕中的乱象,构建一个信息透明、交易公平、维权便捷、体验优良的旅游市场新生态,让每一次“说走就走”的旅行都更加安心、舒心、放心。